女儿的继承权呢?北京,父亲去世后,母亲擅自将房产过户给儿子,不料母亲去世后,女儿以买卖合同侵犯自己的继承权为由,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法院会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文中名字为化名) 据悉,男子王某与女子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分别为儿子王强、女儿王英。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后来,王某因病不慎去世,留下了李某独自一人生活。在此期间,李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了儿子王强。 又过了一年,李某去世,女儿王英想要继承房产时,却发现房产早已过户给了王强,她认为父母过于偏心,侵犯了她的继承权,遂将王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合同无效,或者由王强补偿自己相应的钱款。 经法庭审理查明,李某、王某去世之前,均未留下任何遗嘱。 王英称: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父亲王某去世以后,房产中属于他的部分应当为遗产,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她与母亲李某、王强均属于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可是母亲却擅自处置给王强,这是典型的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现在她拒绝确认合同的效力,请求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王强辩解称,父亲王某去世后,王英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放弃了权利,所以此时房产属于母亲李某所有,李某有权利处置自己的房产,王英无权干涉。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去世以后,李某与王强明知王英系房屋的继承人,却在未征得王英的同意下,擅自将未分割的房屋过户,所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王英与王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当平分该房产。最终,人民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女儿的继承权呢?北京,父亲去世后,母亲擅自将房产过户给儿子,不料母亲去世后,女儿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2-30 23: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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