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年轻漂亮的女子,在30岁的年龄,遇到了自己的初恋,他自称是一位会所的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2-23 23:47:59

浙江杭州,一年轻漂亮的女子,在30岁的年龄,遇到了自己的初恋,他自称是一位会所的老板,对女子百般体贴,女子也毫无顾忌的将自己交了出去,但老板日后的举动,却令女子追悔莫及… (来源:1818黄金眼) 小姚(化名)是安徽人,大学毕业以后,她来到杭州工作,辗转反侧多年,因为工作、性格原因,一直没有遇到合适的对象。 老家的七大姑八姨也为小姚介绍过对象,但考虑到相识以后就是异地,也多数不了了之。 父母的催促、周围人的闲言碎语,让小姚开始焦虑起来,她开始尝试通过聊天软件认识异性。 也正是这次转变,让他认识了男子李某。李某谈吐文雅,说话中处处透露着一股自信,小姚从他的动态看到,李某经常是豪车相伴。 按照李某的说法,他是一家会所的老板,这么多年以来,一直没有遇到心仪的对象,直至遇见了小姚。小姚的单纯,深深的吸引了李某。 随后,在李某的甜言蜜语之下,小姚将自己彻底交给了李某,李某也在不久之后,以各种理由找小姚借钱。 陷入爱河的小姚从未去过李某经营的会所,也未见过李某的父母,就从网贷借了10多万元,全部借给了李某。 如果不是李某见小姚父母时,小姚父母发现李某满口谎言、不值得托付,可能小姚还被蒙在鼓里。 于是,在父母的提醒下,小姚直接向李某索要借款,但李某一听到还钱,直接玩起了失踪,直至小姚的贷款逾期,李某都未还过一分钱。 无奈之下,小姚只得通过媒体曝光了此事,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表示,心思单纯的小姚,却喜欢油嘴滑舌的李某,这让老实的男生情何以堪;也有网友称,这就是网恋的下场。 首先,李某的行为虽然可恶,但并不属于诈骗行为。 法律对于诈骗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李某在与小姚恋爱之前,就奔着骗钱的目的,那么这就是典型的名为借贷、实为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现在的情况是,无法证明李某存在故意的欺骗行为,所以依据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不能对其定性为诈骗行为。 而且,李某纵使有隐藏真实身份恋爱的行为,也只属于生活中的欺骗行为,不能定性为诈骗行为。 其次,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次事件中,小姚将钱借给李某,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李某应当归还小姚钱款。 现在李某拒不归还,小姚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借款。 最后,30岁还没有恋爱,小姚也是个单纯的女孩,可却上了个大当,究其根本还是没有正确的恋爱观,通过此事也提醒所有的女性朋友们,在日常恋爱的过程中,一定要睁大眼睛。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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