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为了让已婚的情人离婚,直接找到情人的原配妻子,当场转给对方120万元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2-10 19:35:01

福建,一女子为了让已婚的情人离婚,直接找到情人的原配妻子,当场转给对方120万元,要求二人立刻离婚,可万万没想到,对方在收了钱以后,直至一年半过去了,都没有离婚,气愤的女子认为受到了欺诈,直接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院。 (来源:深圳新闻网) 李婷(化名)没有料到,时间都过去了这么久,王涛(化名)仍然没有离婚,她不想听王涛的任何解释,转头一纸诉状将王涛与妻子小敏(化名)告上法院。 事情要从几年以前说起,李婷在一次机缘巧合之下,认识了男子王涛,并与之建立了不正当的恋爱关系。 按理说,李婷事业有成、多金富足,什么样的男子她都可以找到,但偏偏,她全部的心思都放在了王涛身上。 王涛已经结婚多年,与妻子虽然没有了当初的甜蜜,但关系也算融洽。 刚开始,王涛一直在私下与李婷交往,但一次意外事件,让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彻底暴露。 原来李婷意外怀孕并育有一子后,不满足于这种地下恋情关系,直接想要让小敏与王涛离婚,然后自己转正。 她也是爽快的人,直接私下找到了小敏,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表示自己可以给予经济补偿。 小敏之前就听过王涛的风言风语,所以虽然很震惊,但还是很快的冷静下来,她想看看李婷是怎么个经济补偿法。 “120万元,直接现场转账!”李婷让小敏提供了银行账号后,直接痛快的将钱款转了过去。 小敏虽然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差,但还没有一次性见过这么多钱,金钱的力量直接让他同意与王涛离婚。 然而,虽然双方之间达成了协议,但小敏一直等了一年多,仍然没有等来双方离婚的消息,气愤的她认为受到了欺骗,直接在要求小敏还钱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院。 二人辩解称,双方之间已经协议离婚,只是尚在离婚冷静期内,所以小敏要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按照法律规定,虽然李婷与小敏系自愿达成的协议,李婷也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但双方之间的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并不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李婷明知王涛与小敏系夫妻关系,却试图通过金钱的方式让双方离婚,已经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干涉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属于无效的协议。 而且,双方之间确实已经提交了离婚申请,只是处于离婚冷静期内。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纵使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小敏获得的120万元可以被评价为不当得利,现在也无法要求对方返还。 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婷的诉讼请求。 最后,任何时候,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都不可取,李婷此举也算是咎由自取。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0 阅读:96
盼柳说评你好

盼柳说评你好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