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三名男子相约嫖娼,到达约定地点,没见到卖淫女子,反而等来了警察。警察以嫖娼为由,对其行政拘留五日。男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裁判文书网)
张某是某公司经理。事发当日,他和两个客户在外吃饭,酒足饭饱后,张某提议带两人去放松一下,言下之意是去嫖娼,其他两人也没有反对。
于是张某通过其微信联系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和价格。张某与中介通过微信联系称已经到达嫖娼地点,又与中介用微信的方式沟通了嫖娼房间、嫖娼人数及卖淫女照片等事宜。
在中介的安排下张某、李某某、苏某先到了11楼的1109号房间,由苏某进入房间进行嫖娼,然后中介继续安排张某和李某某到九楼的911房间,当张某和李某某欲进入911房间时被守候在此处的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过调查,警方以张某等人嫖娼为由,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张某提出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1、警方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张某认为,他和其他两人虽然说有嫖娼的意图,但是但是这只仅仅停留在想法上面,没有去实施。
因此,他并没有嫖娼的行为,所以说不构成嫖娼,不应该处罚。
2、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张某表示,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
我们没见到卖淫女,也不知道有什么服务和服务的价格,不存在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更没有着手实施。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他们没有见到失足女不构成嫖娼行为,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张某表示,自己连卖淫女都没有见到,而且是被警察推入到房间,自己没有嫖娼的行为。警方涉嫌钓鱼执法,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另,张某申请法庭调取事发时事发地的监控录像,以证实其是在911房间外被民警拽入房间的,但因时间过于久远,法院未能调取到该监控资料。
警方则辩称,他们的处罚有事实依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苏某、李某某预谋嫖娼后,由张某微信联系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及价格,到达嫖娼地点,说明双方已就嫖娼价格达成一致,张某等三人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其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嫖娼行为,仅因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未实施完毕,故其是否在房间内及是否主动进入房间并不影响嫖娼行为的认定。
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没有见到人就被警方以嫖娼为由处罚张某心中还是不服,可是究其原因是他不洁身自好造成的,又能怪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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