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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委书记方红卫落马后,宏润集团能否破40亿套路贷之局?

11月1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润集团)股权纠纷案迎来决定性进展。在西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宏

11月1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润集团)股权纠纷案迎来决定性进展。

在西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宏润集团拥有75%股权后,该集团于13日依法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多项重要议题。

这标志着宏润集团彻底摆脱持续十余年的控制权危机,重掌经营主导权,同时为停滞已久的“国际幸福城”烂尾楼项目重启带来实质性转机。

2012年,宏润集团在其全资子公司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国际幸福城”项目时,因资金周转需要,以持有的宏润地产75%股权作质押担保,向王坚借款1200万元。宏润集团指控,王坚通过伪造《股权转让出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冒用宏润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将质押股权非法变更至其个人名下,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地址,导致宏润集团失去对宏润地产的控制权。此后,“国际幸福城”项目停工烂尾,至今仍有2042户购房人未能收房。

为追回被侵占股权,宏润集团展开漫长维权诉讼。十余年间,集团历任20余起民事诉讼与11起行政诉讼,最终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判决书一锤定音:案涉75%股权为“股权让与担保”,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王坚仅为名义股东,无实质性处置股权。

西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也进一步明确,案涉75%股权归属宏润集团所有。至此,宏润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宏润地方100%股权,其中陈晨持有5%,宏润集团通过司法判决及原有工商登记持有95‰股权(西安中厦投资公司工商登记的18%的股权实际为宏润集团所有),依法享有对宏润地产战略规划、高管任免及重大投资等事项的决策主导权。

11月13日上午,临时股东会议在西安华融国际商务大厦举行。当日,王坚一方缺席会议。

会议召集人为宏润集团,釆用现场书面形式表决,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形成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及经理;变更公司住所地并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胡绪峰为宏润地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胡绪峰负责办理本次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据宏润集团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胡绪峰表示,重获宏润地产控制权后,将全力推迚“国际幸福城”烂尾楼项目重启工作,尽快解决购房人收房问题。

据悉,临时股东会议当天下午,宏润集团已向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工商变更相关材料,申请领取新的营业执照。目前,西安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进行了受理。

这是继西安市委书记方红卫落马后,宏润集团的又一大动作。那么,宏润集团能否对40亿套路贷破局?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能否依法行政?还有侍观察。

早前报道:深陷套路贷中的40亿城改项目

据央视《新闻调查》等近百家官媒先后报道,李彬及其团伙骨干成员竺尧江、王坚、李德安、陈涛等人,被指仅用1.39亿元借款,以造假手段先将宏润地产18%股权变更至李彬实际控制的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厦公司)名下;随后又将宏润集团持有的宏润地产75%股权,变更至王坚个人名下。

宏润地产被非法侵占的上述93%股权,对应西安首批最大城中村改造项目“国际幸福城”市值40多亿元资产,李彬团伙由此制造了西安乃至陕西最大的套路贷诈骗案件。

为了拿回公司股权,重启烂尾楼盘开发向两千多户购房人完成交房,宏润地产法定代表人胡绪峰穷尽行政和司法救济渠道,却陷入双重困境。

(2017)最高法再171号判决书认定,前述75%股权性质属于质押担保,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宏润集团依旧是实际股东。

这一最具权威性的事实认定到了西安,在胡绪峰提起的该股权纠纷后诉中被视若敝屣。

十余年来胡绪峰实名举报该团伙诈骗问题的信件多达数千封,西安相关部门或不予受理,或向举报人给出口径一致的答复:此为经济纠纷。

另外,西安中院开庭当天,近百名购房人赶来旁听大都被拒之门外,现场开庭持续了3个半小时。

陕西宏润实业集团代理律师赵光华表示,“该案,上诉人(王坚)说应当以浙江高院的判决为准,而不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在长达十二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主要的诉讼,民事诉讼有18个,行讼有10个,还有刑事诉讼等。从审级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级高于浙江高院。

另外,从时间上来说,浙江高院的判决出自于2018年1月,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出于2019年3月,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后,所以更具有效力。再次,从判决的实质来讲,浙江高院判决是确认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与否,而最高法院判决认定让与担保,而不是股权转让。该案也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所以明显就应当以最高法院的判决为准,而不是以浙江高院的判决为准”。

上海张俊唐律师表示,《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其作出的判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对全国各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各省高院作为地方各级法院之一,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在判决与最高法不一致时,应以最高法的判决为依据。

据旁听人员称,王坚在法庭也承认已经收到案涉75%转让款2000多万元。另外,王坚在一审的时候表明1200万元是借款,总借款为2200万元,王坚自己都认为是一个让与担保,不是股权转让。

来源:汇众财记、隔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