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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和中银三星保险因“输送利益”同时被查,或暗藏商业贿赂?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银行及旗下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中银三星保险”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银行及旗下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中银三星保险”)的两名员工,分别因 “收受合同约定外利益”和“给予合同约定外利益” 违规行为被处罚;此外,中银三星保险还因 “销售人员薪资不真实” 问题,被处以12万元罚款。

图片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上述行政处罚文件显示,中银三星保险青岛分公司法人业务部时任代理制销售人员王某因“给予合同约定外利益”行为,被青岛金融监管局处以警告处罚。

与此同时,中国银行即墨分行工作人员李某则因“收受合同约定外利益”的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此外,青岛金融监管局还因中银三星保险青岛分公司存在“销售人员薪资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2万元,法人业务部时任负责人郭某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与银行员工之间发生的 “合同约定外利益” 行为,涉嫌构成商业贿赂。据媒体报道,某保险公司河北省某支公司为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其保险产品代销力度,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张某、郑某、郭某共同商议决定,通过向相关人员发放现金、赠送物品、组织旅游等方式,激励对方多推销公司代理的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由郭某具体负责实施。经查,该公司累计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馆陶县分公司等4家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行贿现金及物品,涉案金额超22万元。

经查,上述款项经某保险公司该支公司时任经理张某同意后,由乔某从虚列后报销费用中支出。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该支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依法判处罚金20万元。

据业内人士介绍, 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推动业务发展,在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私下向银行网点或银行员工支付现金、赠送实物、提供旅游奖励等,属于“给予合同约定外利益”行为。监管部门曾在有关处罚决定中明确账外支付手续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对此,有律师分析指出,若保险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银行员工行贿(如支付现金、额外回扣等),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而若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保险公司财物(如额外返点、现金回扣等),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受贿金额的不同,相关责任人最高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