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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告知函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公告,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现已发布,并定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公告,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现已发布,并定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作为认证机构与获证组织必须遵循的规范性文件,新版规则对认证活动提出了新要求。为协助各相关方提前理解并适应新规,确保后续认证流程的顺畅及证书的有效性,我单位现对新规中的关键要点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公开如下。敬请各方密切关注,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根据新规,认证机构须确保其内部管理与认证活动双重合规:既要符合GB/T27065标准,也要满足新规则本身。同时,机构还须完成两项关键动作:一是向认监委(CNCA)提交自评报告及证明(或取得相应领域认可),二是向社会公开其获得认可的情况。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国家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获得CNAS认可后,可以在CNAS官网查询其获得认可信息,并在获认可范围内颁发带CNAS认可标志和国家互认标志的认证证书。

认证申请受理条件,详见新版规则5.2

基本资质:认证委托人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如适用),拥有产品所有权并对质量负责。产品本身须符合所有相关法规与标准。

体系运行:已建立并有效运行符合GB/T 19630的管理体系至少3个月。

产品范围:申请产品必须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若为枸杞产品,还需满足新规附件6的特殊要求。

合规信誉:五年内(或一年内,请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未被撤销有机证书,且未列入国家信用系统的严重失信名单。

申请材料:必须按新规及机构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和有效的符合性证明(如环境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

禁止重复认证:同一批产品不得在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同时申请认证。

合同签订,详见新版规则5.3.3

新规明确:认证申请一经评审通过,认证机构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合同中须清晰界定双方权责、费用及违约条款。

现场-抽样检测,详见新版规则5.5.2

新规对抽样检测的核心要求如下:

1、全覆盖抽样:必须对所有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不得遗漏认监委发布指南中必检项。

2、项目确定原则:检测项目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测指南和现场风险评估共同确定,且指南中的必检项不得遗漏。

3、特殊情况处理:多年生作物若未挂果,需检测生长期植物组织;对于配料与工艺相同、但规格或形态不同的同类产品,经风险评估后,至少需对风险最高的一种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4、延迟检测规定:若发证前无法完成采样,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补检,产品仅在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和宣传。

产地环境质量与检测报告要求,详见新版规则5.5.3

新版规则对产地环境质量检查所需的检测报告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

加工用水:检测报告日期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12个月。

其他环境监测:报告日期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24个月。

有机转换检查,详见新版规则5.5.4

新版规则对有机转换检查中如何采信境外有机认证证书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已连续获得境外有机产品认证4年及以上的种植基地,或连续2年及以上的养殖基地,经认证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其完全符合GB/T 19630标准(包括对基地过去相应年限内投入品的审查),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免除其转换期。

境外项目规定,详见新版规则5.5.2、5.5.3

新版规则对境外项目的检测工作规定如下:

1、产品检测:当无法入境时,可委托符合ISO/IEC 17025标准的境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须与该机构签订委托文件,并保留证明与公正性声明。

2、环境检测:进口产品的产地环境检测,可由符合ISO/IEC 17025要求的境外检验检测机构执行。

检查终止规定,详见新版规则5.5.6

根据新版规则,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认证机构可终止检查:

认证委托人不予配合,导致检查活动无法进行。

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认证依据存在重大不一致。

出现其他导致认证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获证后监督管理,详见新版规则6

新版规则对证后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详细规定:

增加现场检查:对同一认证品种,如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多个生产季,则认证机构至少应增加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

实施不通知检查与检测:对于尚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实施不低于10%的不通知检查;同时,需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至少选取一个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流通领域抽样检测:认证机构每年需在流通领域对已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进行抽样检测;要求抽样覆盖不低于10%的获证组织,且每家至少抽取一种有机产品进行检测。

通报使用情况:获证组织需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销售证和有机码的使用情况。

销售证和有机码,详见新版规则6.4

新版规则对销售证和有机码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详细规定:

1、防止重复:认证机构须有效控制同一产品并存使用有机码与销售证的情况,避免产量重复计算。

2、票据管理:颁发销售证前若未开具发票,可在交易完成后补开并供认证机构核销;不符合要求的须整改,否则不能发证。

3、追溯要求:获证组织应建立与销售证和有机码相关的追溯制度,实现全过程追溯,并鼓励实现信息化。

4、信息上传:认证机构应通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上传销售证和有机码信息。

再认证规定 ,详见新版规则7.1

新版规则明确:再认证程序应按照初次认证执行。

有机转换认证证书,详见新版规则附件2

新版规则附件2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基本内容中的认证类别,删减了“加工”类别。

有机枸杞认证补充要求,详见新版规则附件6

新版规则在附件6中针对有机枸杞认证新增以下补充要求:

制定有效的土壤培肥方案;

外购植保产品需记录其农药登记证号;

调整了不同地区枸杞种植高风险时间段;

调整了宁杞1号品种在不同年份的产量估算。

此次修订对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责任与操作指引。请企业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要求,充分重视本次规则修订内容,积极配合完成后续认证工作。ICAS英格尔认证也将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及专项培训等多种方式持续提供支持,协助企业顺利过渡至新版规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