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着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己的耕地和林地却被镇政府批准给别人盖房,这场官司赢了,但我的损失还没补回来,违规办事的人也没被追究责任。”近日,贵州省兴仁市百德镇村民周正英拿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3)黔2324行初72号行政判决书,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近一年来的维权经历。
这场由农村宅基地违规审批引发的纠纷,不仅让周正英4.78亩承包地和1.89亩林地被部分占用建房,更暴露出基层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环节的程序漏洞。如今胜诉的周正英明确提出三项诉求:确认宅基地批准书无效并撤销、返还被占用土地、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追究违规审批工作人员的责任。
合法土地突遭占用,溯源发现审批“暗箱操作”
今年68岁的周正英,是兴仁市百德镇小川村五组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承包的耕地和林地。2017年12月25日,原兴仁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2017)兴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90220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其享有“田上”地块(地块代码5223221032230006345)4.78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四至界限清晰,东抵刘正才地界、南抵曾清地界、西抵田仁地界、北抵刘正才地界


此外,她还持有《贵州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及现金兑现证》,证明其对“大坡上”1.89亩林地享有合法使用权,该林地自2002年退耕还林后,她曾长期领取国家相关补助。


平静的生活在2022年12月被打破。当时,同村村民兰必超在她的“田上”承包地和“大坡上”林地范围内开挖地基,准备修建住房。“我发现后立刻制止,告诉他这是我的土地,让他停止侵权。”周正英说,她多次找到兰必超沟通,对方却以已取得政府颁发的宅基地批准书为由,拒绝停工,随后更是加快施工进度,短短几个月就建起了两层房屋,占用土地面积约1.8亩。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周正英先后向百德镇小川村委会、镇综治办、镇司法所反映情况,希望通过基层调解解决纠纷,但兰必超始终不配合,施工也未停止。


2023年5月,周正英以物权保护为由将兰必超诉至法院,在7月20日的庭审举证环节,兰必超提交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让她恍然大悟——兴仁市百德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30日,为兰必超颁发了农宅字5223021032022086号批准书,批准其在百德镇小川村五组占用170平方米土地建设住宅,而该批准用地范围恰好涵盖了自己的部分承包地和林地。
“我作为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镇政府审批宅基地时既没调查核实土地权属,也没征求我的意见,就把我的土地批给别人建房,这完全是违规操作!”周正英既愤怒又不解,她认为百德镇政府的审批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2023年8月7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宅基地批准书。

庭审交锋曝审批漏洞,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判撤销
这场行政诉讼的庭审中,原告周正英、被告兴仁市百德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兰必超三方围绕宅基地批准书的合法性展开激烈交锋。周正英向法院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退耕还林兑现证、宅基地批准书、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及电话录音等多组证据,清晰证明案涉土地的合法权属归其所有,且兰必超建房占用的正是其承包地和林地,而百德镇政府的审批行为未经过权属核实程序。
百德镇政府辩称,兰必超取得宅基地经过合法程序,批准书合法有效,纠纷源于兰必超超出审批范围建房,镇政府已向其下达整改通知,相关损失应由兰必超自行承担。为佐证其主张,镇政府提交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审批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及限期整改通知书等证据。
第三人兰必超则称,其建房用地部分是与周正英口头调换所得,部分是与他人转让及自家原有土地,否认占用周正英1.8亩土地的说法,并提交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收条作为证据。
法院根据判决书载明的审理查明事实,镇政府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申请人均为兰必超之父兰祥,而非兰必超本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不符;关键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未经相邻宗地权利人指界签字,调查审核表也无申请人签字及相关部门审核盖章;镇政府未能提供兰必超本人的申请材料、村级组织公示记录及政府实地选址的相关证据,完全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法定流程。
晴隆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虽具有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的法定职责,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百德镇政府作出的涉案宅基地批准书,存在“未经申请人本人申请、未经村级组织讨论和公示、未进行实地选址”等多项问题,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2024年2月6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兴仁市百德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30日作出的农宅字52230210320220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镇政府负担。

胜诉后维权未止,三项诉求直指核心问题
拿到胜诉判决书的周正英,并未感到轻松。“判决书撤销了批准书,但兰必超建在我土地上的两层房子还在,我的土地没有归还,这一年多维权产生的费用也没人承担,违规审批的工作人员更是没受到任何处理。”周正英向记者细数了自己的损失:土地被占用导致无法耕种,直接农业损失约2万元;为维权多次往返法院、政府部门,产生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万多元;聘请律师的费用4.5万元;此外,林地被破坏、土地原貌难以恢复,还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生态损失和精神损害。

为此,周正英在胜诉后正式提出三项核心诉求,每项诉求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其一,确认并撤销违法审批的宅基地批准书,目前该诉求已获法院判决支持。周正英的代理律师肖丁山表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涉案批准书的撤销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二,要求兰必超立即停止侵权,拆除违法建筑并返还被占用的土地。肖丁山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兰必超基于违法批准书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自始无效,其在周正英合法土地上建房的行为构成侵权,理应返还土地并拆除违法建筑。
其三,要求百德镇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追究违规审批工作人员的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或者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百德镇政府的违规审批行为直接导致周正英土地被占用,应当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案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多处违法违规情形,明显属于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理应追究其纪律乃至法律责任。
基层土地审批引深思,程序正义是关键防线
“涉案审批行为几乎跳过了所有关键程序,申请人身份不符、权属未核实、未公示、未实地选址,这样的审批流程形同虚设。”长期从事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代理的陈飞律师表示,基层政府在行使宅基地审批权时,必须坚守程序正义底线,否则不仅会侵害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还会损害政府公信力。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我相信法律会还我一个公道。”周正英表示,她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直到被占用的土地归还、损失得到赔偿、违规者受到追责。记者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也期待相关部门能依法依规处理后续事宜,以实际行动守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维护基层司法公正与行政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