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曹某在韩某经营的机床工厂进行机床钣金装配工作并负责装车发货事宜。双方约定报酬按装配机床台数计算,按月结算。工作期间,曹某受韩某工作人员支配与管理。2023年8月11日,曹某在进行机床吊装装车作业时,因机床脱落致其身体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韩某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原告曹某认为其在为韩某进行机床钣金装配工作期间受伤,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韩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被告韩某以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并非劳务合同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将机床钣金装配、机装发货等业务交由曹某完成,曹某工作受韩某支配,工作场地与设备由韩某提供,报酬按装配机床台数计算并按月结算,应当认定韩某与曹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从事吊装机床作业具有一定危险性。被告韩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为其工人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及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韩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施工作业时已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供防护装备,且在施工现场未有效监督、指导工人安全施工,导致曹某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同时,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从事该作业的危险性,且明知由其一人进行调整所吊装的机床,可能存在安全风险,而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酌情认定由韩某承担70%的责任,曹某自行承担 30% 的责任。经核算,扣减韩某已垫付的164366.8元医疗费后,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原告曹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2112.6元。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当提供劳务的一方在作业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时,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是该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
需要明确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虽都是以提供劳务和完成具体工作任务为合同内容,且在部分情形下存在外观上的相似性,但两者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内容上存在本质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1、人身从属性。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可对提供劳务方进行指示、管理与支配,人身从属性较强;承揽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具有较强独立性,自主决定工作完成方式。2、报酬结算方式。劳务关系报酬支付方式灵活,如按小时、天、月等支付,通常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承揽关系一般在交付成果后一次性支付或按进度分阶段支付。3、工作时间长短。劳务关系一般相对稳定、长期;承揽关系多为临时性、短期性工作。4、劳动工具与场所的提供。劳务关系多由接受劳务方提供工具与工作场所;承揽关系中通常由承揽人自备工具。
对于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提供劳务方或承揽人受伤的损失如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分别作了规定,劳务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接受劳务方与提供劳务方均需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即原则上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损害责任,仅在定作人存在“定作事项违法”“指示不当”“选任无资质的承揽人”等过错情形时,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